附5:
常州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源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对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给予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义务指导工作充分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三条 村民应认真学习《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数3桌以上(含3桌),并请厨师上门制作的,承办者应先告知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由村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村卫生室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卫生员上门作食品安全义务指导。
第五条 承办者必须告知的内容:主办户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宴席日期、厨师姓名及其资职情况。
第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聘请的厨师应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锅、碗、瓢、盆等工用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并有与宴席桌数相符合的烹饪场所和防尘防蝇设施。
第八条 村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办宴席前一天派相关人员到主办户实地察看,宣讲饮食卫生知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九条 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宴席承办者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上报村委;村食品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控制现场,并上报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在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参加宴席的所有人员健康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