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2006年全镇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兴业,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对象范围是为我镇引进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涉及企业都必须注册、开票、纳税在本镇方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二、奖励政策
(一)企业参展奖
凡境内设摊参展每次奖励1000元,境外设摊参展每次奖励2000元。
(二)出口创汇奖
对当年自营进出口前十位的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并授予奖牌。
(三)利用外资奖
1、对镇内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实际到帐外资每10万美元,奖励企业、相关有功人员2000元。
2、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外资到帐每10万美元返还已交土地款2万元,具体按用地协议执行。
3、对注册资本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对其用地、行政性规费等方面,镇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重点给予扶持。
(四)外经奖
鼓励企业到境外办贸易或生产性企业,每新办成一家境外企业奖2万元。
(五)招商引资奖
1、各村及镇各单位每引荐办成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依据章程规定,首期到帐后兑现。
2、对在全年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全镇评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实施办法
1、申请奖励,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审核验收认定证明原件。
2、由镇外经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初审,拿出初步意见后,报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统一支付兑现。
3、外资到帐跨年度缴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一年内未交清的,可列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
4、由项目单位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中介不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
5、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奖励政策可同样享受。
本意见由镇外经站负责解释,本意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