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
为积极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加强招商引资,加大有效投入,引导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鼓励个人(单位)引荐内外资项目
1、基本条件
(1)属国家鼓励类、新增用地、符合投资密度要求、协议注册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民营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吸引外资、协议注册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租用标准厂房且年限在3年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2)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等竞争性项目除外);
(3)属国家鼓励类、协议注册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密度要求、工业项目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区外内资项目。
上述4项基本条件,必须确有引荐人和引荐事实。
2、奖励标准
(1)凡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资到帐的验资报告,对引荐人(单位)按以下比例实行奖励:到帐外资100万美元以下,按到帐额的3‰奖励;到帐外资100万~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同),按到帐额的4‰奖励;到帐外资500万~1000万美元,按到帐额的5‰奖励;到帐外资1000万~3000万美元,按到帐额的6‰奖励;到帐外资3000万~5000万美元,按到帐额的8‰奖励。同时对当年到帐外资1000万~5000万美元的,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引荐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计奖,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各半承担。
(2)凡符合基本条件第4项的区外内资项目,项目投入1亿元以下,奖励1万元;项目投入1亿元~3亿元(含1亿元,下同),奖励3万元;项目投入3亿元~5亿元,奖励5万元;项目投入5亿元~10亿元,奖励8万元;项目投入10亿元以上或对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同一注册企业的不同项目不分别计奖。引荐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计奖,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各半承担。
(3)个人和单位不重复计奖。
(4)对在引荐内外资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区级机关部门,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先进单位5~10家,在年度召开的全区综合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
二、鼓励民营企业吸引外资
1、鼓励“以民引外”。对于民营企业采用并购(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给该民营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计算)
2、激励盘活资产存量。外商收购民营企业房地产或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缴纳的契税,自投产后一年内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该民营企业。
3、鼓励有效利用民营企业闲置厂房。外商租用民营企业闲置厂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本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利用闲置厂房由区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认定)
4、鼓励民营企业吸引外资设立研发机构。经批准,由国土部门优先供地。
5、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实施展会招商。由区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在境外以展览、展销等形式开展招商活动的每个摊位给予5000元奖励。
三、鼓励开发区和各镇相互引荐内外资项目
1、开发区和各镇相互引荐的内外资项目,项目的协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指标(或投资指标),区级对引荐单位和受益单位同时统计,并作为引荐单位的区级考核指标、受益单位的区级考核加分指标和市级以上考核指标,产出指标归受益单位统计。
2、各镇引荐下属企业注册到开发区的新办项目,新增用地由开发区解决,项目的协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指标(或投资指标)由原主管镇和开发区同时统计,并作为原主管镇的区级考核指标、开发区的区级考核加分指标和市级以上考核指标,产出指标归开发区统计。老企业与新办项目一起转移到开发区的,所有指标均归开发区统计,但老企业在乡镇形成的财力基数部分,在本轮财政体制年度内仍按原办法结算。超基数部分,原主管镇的既得财力,年底分别由区财政和开发区财政认定结算。同时,相应核减原主管镇的考核经济指标。
四、原武政发〔2006〕19号文第一条“对已在我区批办的符合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奖励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现重新明确:企业当年入库的所得税(含返还和减免税部分)比上年入库的所得税(含返还和减免税部分)环比计算,即比上年新增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或减半奖励给企业。
有关奖励认定办法见附件。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有关奖励认定办法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有关奖励认定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奖励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武政发〔2006〕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相关认定办法如下:
一、关于个人(单位)引荐项目的认定
1、个人(单位)引荐项目是指项目的引进确有引荐人(单位)及引荐事实,即项目确由个人(单位)引荐,并且引荐人(单位)参与了客商的接待或项目的洽谈。项目引荐人(单位)的引荐事实,必须征得项目受益单位认可。
2、引荐项目的个人(单位)需填写《个人(单位)引荐项目登记表》,经举办企业、受益单位和区外经贸局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由区外经贸局会同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统一认定,报区分管领导确认。
3、符合基本条件的有关引荐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门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验资报告(附银行询证函和外汇管理部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回函);
(6)符合基本条件第1项新增用地的,还需提供新增用地有关证明材料;民营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吸引外资的,还需由区外经贸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租用标准厂房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7)符合基本条件第4项的区外内资项目,还需提供由有关部门认可的反映当年结转固定资产总额和当年在建工程投入数的财务报表。
二、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引外资的有关认定
1、符合《通知》第二条第1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2)中外双方的收购协议;
(3)中方企业的审计报告;
(4)有关征税票据(复印件);
(5)外方收购出资的验资报告;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符合《通知》第二条第2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
(2)房地产作价协议及中外双方出资协议;
(3)房地产权属证明;
(4)有关征税票据(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企业经营的财务报表。
3、符合《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并由区外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对“闲置厂房”的调查来共同认定。
4、符合《通知》第二条第5款的,民营企业需提供区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展览、展销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开发区和各镇相互引荐内外资项目的认定
项目引荐单位需填写《开发区和各镇相互引荐项目登记表》,经引荐单位、受益单位和区外经贸局共同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由区外经贸局会同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统一认定,报区分管领导确认。